| 编者按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媒体不断涌现,著作权制度也发生了深刻变革,无论是从作品的创作方式、利用方式,还是从作品的传播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本文就我国网络版权执法相关问题展开探讨,并就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解析。
背景
年初,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了《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去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3.84亿。网络环境下,公众可以零成本便捷地获得高品质作品,但著作权人的利益却受到损害。如何有效保护权利人权益,同时兼顾公众获取知识的需要以及规范数字技术下网络环境中的传播行为,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最重要权利之一,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主要采取司法保护途径。我国著作权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逐步与国际接轨,在某些方面的保护程度甚至高于其他国家的保护水平,这主要表现在我国对著作权保护采取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保护相结合的途径,即通常所说双轨制。
侵权盗版影响行业发展,行政执法保护优势明显
相比较与国外对版权以司法保护为主导以及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在内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对司法实施的偏好的保护体系构建而言,我国对著作权施行司法与行政执法保护并重的双轨制的保护模式,其保护水平更高。
我国之所以采取双轨制的保护模式并强化网络版权执法是基于互联网环境下版权保护的现状。在当前的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侵权每天都海量发生,涉及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等。互联网在促进社会科技、文化进步的同时,也成为版权侵权行为的重灾区。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不但影响了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也对电影、图书、音乐等著作权相关产业造成了重大影响,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活动已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
相对于其他保护方式,行政执法保护具有很多优势:行政执法保护更具有主动性、便捷性,可以更及时的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网络版权行政执法保护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由于网络版权行政执法保护部门都是专业性较强的版权专门机关,因此对权利人的保护更加全面;通过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适当的行政处罚,可以建立一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有效威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家版权局是我国网络版权执法主要机关,文化部门系统对网络环境下的网络版权保护也负有一定的职权。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部门对网络版权刑事犯罪案件、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对互联网上传播的影视作品侵权案件、电信管理局部门对侵权网站的警告或者断开网络联接等也享有一些执法权限。
网络版权执法问题存在,执法队伍专业性有待提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三定”规定》,文化部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对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在出版环节对动漫进行管理,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
虽然各部门分工有规定,但是互联网环境下版权执法仍存有交叉,主要发生在文化执法和版权执法层上。2009年,在网游《魔兽世界》的审批权限上就曾出现过分歧。
笔者认为,这主要由于游戏作品内容审查与作品网上出版发行前置审批之间的两种权限存在一定的交叉与重叠。这体现在文化部的作品内容审查不可避免的要对网络游戏的可出版与否定性,同时国家版权局在对游戏出版物的网络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程序时,又会对作品的内容进行审批。
除上述问题之外,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网络版权执法还有很多亟需解决的问题,如网络版权执法方面的立法不完善、网络版权执法部门分散、网络版权执法缺乏普遍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网络版权执法难以应对的海量的网络侵权行为、网络版权执法队伍的专业性不高、执法手段缺乏有效性等。
促进部门间的联合协调执法,增强执法手段多样性
网络环境下,版权侵权行为发生范围更加广泛、侵权行为更为隐蔽,给网络版权执法带来很大困难,加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轨制和司法资源的相对有限,权利人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被侵害往往缺乏有效手段获得保护。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的网络版权执法应在下几个方面亟待加强:
首先,应在立法层面清晰界定每个网络版权执法机关的权限,促进部门间的联合协调执法。我国网络版权执法因为行政部门划分原因,多个部门都享有版权执法职权。尽管立法已经对各部门的网络版权执法权限进行了界定,但是由于网络版权执法的复杂性等原因,各部门职权的交叉重叠仍不可避免。笔者认为,现行行政体制之下仍有区分各部门之间管辖权的必要,所以联合各部门的协调执法或成为当下解决网络版权执法权限冲突的最佳解决方案。在联合执法的协调方面,我国有些部门已经开始并逐步推广这种行而有效的执法模式。2005年,国家版权局与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加强跨部门的执法协作。具体到网络版权执法上,笔者认为,国家版权局可加强与电信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合作,对在互联网上侵权的网站予以警告、断开接入服务,甚至引入刑事程序。
其次,应该赋予网络版权执法部门切实可行的执法权限,增强执法手段的多样性和实效性。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行政部门享有的执法权限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些执法措施更多的适用于一般侵权情形,网络环境下侵权形式复杂,依托原有的执法手段往往不能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面对广泛的网络侵权行为,网络版权执法机关在具体执行上仍有困难,所以赋予执法机关更加切实可行的执法措施势在必行。
再者,拥有足够的执法人员和熟悉版权业务的人才是提高执法能力的关键。信息数字化使版权的权利内容变得更加丰富,侵犯版权的行为和手段也更为纷繁复杂,这使得网络版权执法具有较高的专业性要求,这要求网络版权执法人员要有较高的技术手段和法律认知。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侵犯行为多发、样态纷繁,如果不掌握专业技能,不提高法律认识水平,则不能有效打击侵权盗版。(知识产权报 作者 白俊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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